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 上訴人
- 王鴻進
- 被上訴人
- 王志誠
王江惠嬌
王弘輝
王弘治
王明宏
林連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79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7 萬6,0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0,776 元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