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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上訴人
廖泗滄

      廖洲槍

      廖梓滄

      廖秋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19,952元(計算式:6,929,988 ×4 =27,719,9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9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配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