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廖泗滄
廖洲槍
廖梓滄
廖秋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19,952元(計算式:6,929,988 ×4 =27,719,9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9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