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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真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42,7

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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