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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訴人
戴宏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春綢、楊文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226,5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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