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戴宏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春綢、楊文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226,5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春綢、楊文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226,5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