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 上訴人
- 漢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可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因106年度重訴
字第5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94,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70,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