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李書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崑炎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84號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崑炎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84號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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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