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洋
- 被上訴人
- 盧燈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0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0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