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 原告
- 黃姵慈
- 訴訟代理人
- 翁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就原告請求給付預告工資2 萬8,325 元、特休未休工資1 萬4,162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0 元(計算式:5,730 -500 =5,230 )。又原告雖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於法不合,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02 號駁回確定在案,故原告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