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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姵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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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298 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就上訴人請求預告期間工資1 萬8,196 元、特休未休工資8,800 元,合計2 萬6,996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50 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5 元(計算式:8,595 -750 =7,84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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