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邱寶弘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一經、鄭唐、賴演宣、孫明生、吳鐘銘、
李茂丁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6,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