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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凱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0,3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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