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采綾
黃淑敏
陳寶
施月蓮
林羿瑩
古珍禎
何秀珍
周玉寶
趙柔澐
阮蓓妹
黎金惠
藍秋娟
李瑞玲
黃怡蘋
趙菁花
吳倩萍
杜美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30 號給付離職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5 萬5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12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