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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給付離職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廖采綾

      黃淑敏

      陳寶

      施月蓮

      林羿瑩

      古珍禎

      何秀珍

      周玉寶

      趙柔澐

      阮蓓妹

      黎金惠

      藍秋娟

      李瑞玲

      黃怡蘋

      趙菁花

      吳倩萍

      杜美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30 號給付離職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5 萬5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12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離職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