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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債權人
黃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岳欽即馬碧霞之遺產繼承人、鄭智仲

即馬碧霞之遺產繼承人、鄭晴光即馬碧霞之遺產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之全部資料(如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之聲明)。

㈡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應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