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 債權人
- 黃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岳欽即馬碧霞之遺產繼承人、鄭智仲
即馬碧霞之遺產繼承人、鄭晴光即馬碧霞之遺產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之全部資料(如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之聲明)。
㈡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應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