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96號
- 債權人
- 林水清
- 債務人
- 黎氏幸
- 債務人
- 紀榮義
一、㈠債務人黎氏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紀榮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黎氏幸、紀榮義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