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號
- 抗告人
- 聚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華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年5月30日所為107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爰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抗
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號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年5月30日所為107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爰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抗
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