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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號

抗告人
聚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華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年5月30日所為107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爰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抗

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