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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袁圖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豐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25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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