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南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建壹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7320萬65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9萬3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建壹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7320萬65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9萬3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