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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清洲王金洲楊忠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77號

上訴人
宋兆武
被上訴人
莊媄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4 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楊忠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7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