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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24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4號

抗告人
鴻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文章、柯煌麟(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柯正雄、柯正祥、柯素琴、柯正成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2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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