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2號
- 上訴人
- 蘇增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解三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解三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