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
- 上訴人
- 王弘輝
王弘治
王明宏
王江惠嬌
王志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秀香等人因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
668,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
王弘治
王明宏
王江惠嬌
王志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秀香等人因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
668,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