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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7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72號

原告
環球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大維
被告
大盛源商行
法定代理人
陳佩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74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94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6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7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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