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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87號

償還代墊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7號

上訴人
廖蓓琦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王慰慈(即原告)間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2887號償還代墊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326元(計算

式:1,510,326元-507,000元=1,003,32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8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代墊費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