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姚衛華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邱献民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民國107年10月15日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裁定提起異議(視為抗
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邱献民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民國107年10月15日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裁定提起異議(視為抗
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