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30號
- 上訴人
- 李宣裕
- 上訴人
- 李宣岳
- 被上訴人
- 吳富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