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子清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中市豐原區大湳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佳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63 號確認重劃會選舉無
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
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為財產權訴訟,又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