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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被上訴人
王仁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係請

求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即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

傭關係存在,及每月給付薪資部分,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被上訴人可獲得之利益,即倘繼續受僱於上訴人期間內按月可領

取之薪資定之,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

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而被上訴人為78年1

月27日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

歲計算,被上訴人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逾10年,依上開規定,應

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參酌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被上訴人主

張之金額,其平均月薪為34,762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171,440元(計算式:34,762元×12月×10年=4,171,44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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