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欣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亮均間請求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重家訴第5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7 年度重家訴字第5 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