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7號
- 上訴人
- 紀金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明晰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587號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明晰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587號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