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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收取訴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義正、李淑如、李錦益、李佳哲、李孟宗、

李淑瑢間收取訴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

10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

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54,92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8,55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0,000元,尚應繳納428,5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28,552元,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收取訴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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