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上訴人
-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顧祥生
(原為胡善棚由顧祥生於上訴時聲明承受訴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綉雲、普瀛企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
第8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本金部分)為新臺幣52,589,700元(22,589,700元+30,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2,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