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
- 抗告人
- 黃淑真
- 抗告人
- 陳志偉
- 相對人
- 陳秀專
陳維斌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認可事件,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日所為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
陳維斌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認可事件,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日所為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