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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

裁定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

抗告人
黃淑真
抗告人
陳志偉
相對人
陳秀專

      陳維斌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認可事件,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日所為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認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