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78號
- 異議人
- 謝朝籐
- 相對人
- 謝文能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 頁第27至28行頁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為33萬730 元,第二審訴訟費用40元,合計33萬77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為3 萬3,730 元,第二審訴訟費用40元,合計3 萬3,77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