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陳怡靜 相 對 人 兆和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濱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經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調解為成立;次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或仲裁內容,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9條第1項前段、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調解之內容若不明確,因無從認定給付義務之範圍,其性質屬不適宜強制執行,法院自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6月29日經臺中市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關於調解內容其中「有關勞方請求事項,資方同意於107年7月5日前將 更正函內容發於勞方確認後無誤,於同年月10日前寄發聲明函予所有協力廠商更正對於勞方不實之指控」之內容尚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7年6月29日調解成立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惟關於調解成立內容其中:「有關勞方請求事項,資方同意於107年7月5日前將更正函內容發於勞 方確認後無誤,於同年月10日前寄發聲明函予所有協力廠商更正對於勞方不實之指控」之內容,其「更正函內容」尚須待勞方即聲請人確認,致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寄發聲明函予所有協力廠商更正對勞方不實指控之內容為何,未能具體、特定、明確,執行法院無從依其內容強制相對人為某種特定之行為,性質上顯不適於強制執行。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為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