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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原告
黃姵慈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就原告請求給付預告工資2 萬8,325 元、特休未休工資1 萬4,162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0 元(計算式:5,730 -500 =5,230 )。又原告雖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於法不合,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02 號駁回確定在案,故原告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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