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姵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298 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就上訴人請求預告期間工資1 萬8,196 元、特休未休工資8,800 元,合計2 萬6,996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50 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5 元(計算式:8,595 -750 =7,84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