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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1號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一經、鄭唐、賴演宣、孫明生、吳鐘銘、

李茂丁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6,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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