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凱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0,3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