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凱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0,3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