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9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59號
- 債權人
- 菘梁森林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姿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証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魏証笙姓名是否正確(証或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查報自民國107年1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按民法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而聲請狀原因事實記載清償日為107年2月15號,而出貨單亦有2月份出貨之記錄。則台端請求自107年1月16日起算利息,似有未合)。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