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0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25號
- 債權人
-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熊
- 債務人
- 范永德
- 債務人
- 趙育誠
- 債務人
- 卓鈿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