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91號
- 債權人
- 吳惠娟
- 債務人
- 蔣欣宜即金樺洗衣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叁佰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
⑵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⑶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
⑷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