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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士傑

上訴人
盧金玉
上訴人
盧麗淑
上訴人
盧毓秀
上訴人
盧宜鈴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廖蕊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盧麗月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盧皇仁
被上訴人
盧啓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2,337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