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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
    湯成

  • 上訴人
    中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3號上 訴 人 中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0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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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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