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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3號

上訴人
中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04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