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3號上 訴 人 中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0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