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中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04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04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