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胡南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建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7320萬65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9萬3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