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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撤字第1號

第三人撤銷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撤字第1號

上訴人
林瑞裕
上訴人
陳正宗
上訴人
林瑞鴻
被上訴人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6萬2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 萬2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撤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撤銷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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