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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1號

給付生活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告
賀姿華

當事人(被告賴水生、賴清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梁家茜、

許恆華、林吳淑卿)間給付生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生活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