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1號
- 原告
- 賀姿華
當事人(被告賴水生、賴清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梁家茜、
許恆華、林吳淑卿)間給付生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1號
當事人(被告賴水生、賴清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梁家茜、
許恆華、林吳淑卿)間給付生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