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4號
- 抗告人
- 鴻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景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文章、柯煌麟(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柯正雄、柯正祥、柯素琴、柯正成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文章、柯煌麟(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柯正雄、柯正祥、柯素琴、柯正成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