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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

上訴人
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

上訴人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5,53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