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
- 上訴人
- 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
上訴人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5,53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
上訴人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5,53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