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0號
- 上訴人
- 賀姿華
- 被上訴人
- 梁家茜
賴清祥
許恒源
許芷瑜
許乃文
梁家偉
梁愛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裁定,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1 萬6248元,命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下同)8 萬9412元。嗣上訴人於108 年10月7 日具狀減縮有關系爭柳楊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塗銷之請求,此部分經扣除後,本件重新核定上訴利益為469 萬9374元(449 萬8774元+20 萬0600元=469 萬9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1295元,上訴人僅繳納7 萬1275元,尚負欠2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