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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

返還溢扣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

上訴人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曉娟

      鄭採英

上訴人與張迎霄、鍾鳴惠、苟卿國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61

號返還溢扣款項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4,267 元(原為350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扣款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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